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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宽某某敲诈勒索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宽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街道**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继续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7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郭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向范某某高利借款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每一万元每天利息300元,扣除头息4500元,郭某某实际拿到手是145500元。2017年1月27日,范某某找到郭某某,用郭某某弟弟李某某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家园**栋**单元**室房屋做担保,2017年3月份范某某两次向郭某某母亲要债40万元,每次20万元。2017年8、9月份,范某甲邀约宽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单元**室,对郭某某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债务催收,上述几人限制郭某某人身自由长达十多天。期间有一名叫张某甲的人来和郭某某转位于**小区的商铺,范某甲、宽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一直跟着郭某某,双方商定8万元的铺面转让费直接被范某甲等人拿走。在看守郭某某期间,为使郭某某偿还范某某的剩余欠款,郭某某与黄某某在律师事务所内和范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用郭某某弟弟李某某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家园**栋**单元**室房屋作为抵押,商定房屋买卖价格为9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黑色三星S8手机一部依法退还宽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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