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镇*村*号,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宾某某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梅园西路出工业大道北西6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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