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宾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20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宾某甲伙同宾某乙(已被不起诉)等人到博白县水鸣镇旧开发区**奶茶店消费时,因之前产生的矛盾,便殴打该店店主庞某某,并损毁该店的部分物品。经鉴定:庞某某所损伤的程度为轻微伤,奶茶店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959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宾某甲于2019年2月20日到博白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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