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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串通投标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女,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单元**号,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号。2018年3月16日,因串通投标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2019年5月24日,因串通投标罪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苍溪县苍香路等68条公路新建安保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共12个标段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投标。李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为围标联系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办事处负责人代某某(另案处理)等10余家公司借用资质投标;李某某同时安排代某某联系多家公司报名、出借公司资质围标安保工程项目。李某某、代某某承诺给每家参与投标公司支付12个标段18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报名费以及代付保证金的利息、出场费等好处费。

李某某从组织30余家公司中选取了20余家公司统一控制投标报价,并安排代某某组织打其中部分公司的保证金每家公司116万元、向参与投标每家公司支付报名费、出场费、保证金利息等好处费。李某某联系宿某某,让宿某某给自己组织3家串通投标公司支付保证金并承诺给予宿某某保证金利息后,同年7月6日,宿某某收代某某转的3家公司保证金利息104400元,宿某某联系李大伟、何学峰转给李某某提供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共计348万元。

经评标,2015年7月23日,李某某等人组织的17家公司中11家公司中标11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为5572万余元。其中,宿某某帮助串通投标支付保证金的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五标段,中标价468.7169万元;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十标段,中标价561.1327万元。

案发后,宿某某全额退缴赃款104400元,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缴赃款94244元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缴赃款14353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全部退缴赃款等情节,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不起诉。

苍溪县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现金人民币104400元,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94244元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43537元,系串通投标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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