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21979********,汉族,大学本科,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宿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W****的小型普通汽车沿饶阳县平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饶阳县中医院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宿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3.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被交警查获后主动配合检查工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