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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宿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1T797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洮县洮阳镇洮丰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洮丰路50米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庆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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