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乡**村**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广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宿某某酒后驾驶奇瑞牌鄂S*****越野车由应办三里河往骆店方向,行驶至**镇**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将宿某某带至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9.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本案侦查机关办案人在将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带至广水市一医院抽取血样时,医护人员将抽取的宿某某血样存放在金黄色头盖管中。根据《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规定,金黄色头盖管是含有惰性分离胶及促凝剂的采血管,管壁经过硅化处理,并涂有促凝剂可加速血液的凝固。而醉驾抽血流程规定,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浅绿色真空管,俗称抗凝管,是酒驾案中最常用的采血管。如果错误的使用了促凝管密封,将使血样中固相增加,液相减少,导致促凝管乙醇含量检测结果比抗凝管高,血液在促凝管内已经受到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该鉴定意见应作非法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本案对宿某某的血样无法重新或者补充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二是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样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三是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宿某某有上述三种情形,本案亦无法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定案根据。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不起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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