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路**巷**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宿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由辛集市**厂内出发,行驶至深州市**路**村南段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0.49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其认罪认罚,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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