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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五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62001********,汉族,**在读学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庄**号,联系方式175********。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宿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下午,荆某某(不满十六周岁)与魏某某(不满十六周岁)因故发生矛盾,双方相约打架。

2020年2月5日下午,荆某某纠集宿某某、胡某某(另案)、田某甲(另案)等人,魏某某纠集张某甲(已起诉)、张某乙(另案)等人,双方在夏邑县马头镇白庙村开发区持砖头、棒球棒等进行互殴,互殴过程中致张某乙、胡某某、魏某某、田某乙四人轻微伤。

2020年4月23日,宿某某到马头派出所投案。

2020年7月5日,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甲张某乙田某甲胡某某宿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互相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双方已和解,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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