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单位宿迁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镇**街,法定代表人尹某某,2015年9月24日被宣告破产,2018年1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诉讼代表人,无。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宿迁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4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4年,宿迁市**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以高额利息为条件向孟某某、曹某某等15人借款,累计达人民币247万元,案发前已归还56.837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宿迁市**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根据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精神,对宿迁市**有限公司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宿迁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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