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单位宿迁市**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现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联系电话1380524****。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宿迁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4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1日,宿迁市**有限公司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以高额利息为条件向李某某、董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7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0.3万元。
本院认为,以被不起诉单位宿迁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只有2笔,出借人数量、借款数额均未达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宿迁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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