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青海省民和县人,住青海省民和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3时45分许,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古大队工作人员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海天十字执勤检查时,该队工作人员发现一辆可疑的青B*****号车驶入路旁一家属院内,即上前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密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遂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密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密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密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其本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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