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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密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号楼**单元**号,住龙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郝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四次以给葫芦岛**厂送水的名义驾驶车牌号为辽P****8的中兴牌皮卡车盗取**厂**分厂的“白皮子”(冰铜矿)共271公斤,后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分别在**小区、**小区、**厂医院附近等地将盗窃来的“白皮子”交给密某某,密某某以每斤13元的价格卖到废品收购站。2019年10月10日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冰铜矿价值6775元。案发后,密某某亲属代为退赔3500元。

本院认为,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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