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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密某某与刘某某因买卖金银花苗一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随后刘某某驾车来到蒙阴县**镇**村**处,与被不起诉人密某某再次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密某某殴打刘某某腰部致其腰1、2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密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密某某明知刘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偶发矛盾引发,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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