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党员,系淅川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淅川县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寇某酒后驾驶豫******两轮摩托车从淅川县新建路转上九路往淅川县城关镇方向行驶,行至上九路柬埔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寇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8.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依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鉴于寇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2mg/100ml,其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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