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3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2时27分许,寇某某无证驾驶“福到家”牌电动三轮车,沿武都东江镇五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都区阶州大道(东江镇五号路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姜某某驾驶的甘KV****号“吉利”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寇某某及“福到家”牌电动正三轮轻便载货摩托车乘客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寇某某在这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019年9月20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签订谅解书。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且75岁以上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