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26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延津县*******工作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镇,现住河南省延津县**镇**路****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寇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豪爵牌豫G*****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延津县**路与**大道交叉口处,被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寇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13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犯罪嫌疑人寇某某提供了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系立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提供了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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