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保证人:任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晚上,寇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邛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9时24分许,寇某某驾车行至新邛路与成温邛快速路交叉路口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91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寇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86.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寇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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