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驾驶冀G1****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系在宣化黄鹤楼附近饮酒后开车回家,沿宣化钟楼大街行驶至大新门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将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7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我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本人真诚悔罪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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