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街**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酒后持D型驾驶证驾驶鲁******号迅龙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纬十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大槐树街路口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4.1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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