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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建德**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建德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04.2mg/100ml)驾驶沪CW****号小型轿车从建德市乾潭镇嘉百乐超市出发,先后沿乾潭镇子胥路、建北南路和建德市大罗线行驶,当行驶至大罗线1公里5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执法照片及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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