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甲,曾用名寇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73********,汉族,专科毕业学历,西安****旅游策划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栋**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2日00时16分,被不起诉人寇某甲驾驶陕A****4号白色宝马牌350型机动二轮摩托车,沿丈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子午大道十字西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寇某甲驾车时的血醇浓度为144.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寇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寇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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