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2****号汽车行驶至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小广场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民警将寇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7mg/100ml。另查明,寇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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