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2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362省道上行11公里778米处(市莲路新桥村段)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3mg/100mL。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寇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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