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8年12月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醉酒驾驶黄色甘D*****号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泰康路出发,沿泰康路行驶至景泰县人民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喜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电子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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