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龙检刑不诉〔2024〕11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性,1976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0919****,*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3年9月15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寇某某在黄龙县***镇***某工地承包水电工程期间,拖欠张某某等4名工人工资51025元,张某某等人多次向寇某某讨薪无果后在全国欠薪平台进行了投诉,2023年5月30日黄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此案,同年6月5日黄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寇某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寇某某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黄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随即向黄龙县公安局移送案件。寇某某在自首前两天将工资款委托民警代付给张某某、薛某某、明某某、李某某四人。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寇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报酬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虽然有拒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寇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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