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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山东省新泰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西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寇某某与田某某二人均在新泰市*****街道办事处***市场里开店卖火烧。 2019年9月6日11时许,寇某某与田某某因生意互相辱骂,寇某某到田某某的****店门口与田某某丈夫焦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互相厮打,田某某在拉架时,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用拳头打伤田某某的鼻部。2019年9月30日,经新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接电话后自行赶至新泰市公安局青云派出所。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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