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现住**镇**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中旬期间,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为打烧柴,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新胜林场施业区33林班5小班内,使用手锯将林地内的杨树伐倒下成件子使用四不像农用车拉回家中,截成木段堆在家中准备烧火使用。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其盗伐杨树(枯立木)5棵,合立木蓄积2.1440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手锯一把、四不像农用车,由办案机关解除扣押,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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