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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镇**居委会**号,现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地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去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的停车棚处,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明源牌电动车(型号是T***7,车牌:北海D***1)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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