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蒙古族,专科文化,巴林左旗**镇汽车站对面**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大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辛某某与毕某某合伙承包了王某某200余亩地杨树,并签订合同,约定在2019年6月26日前将杨树砍伐完毕。因辛某某一直未办成采伐证,2019年6月10日左右,经图某某介绍认识了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宝某某),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称能够办理采伐证,并向辛某某索要了7万元办事费用,双方口头约定在10天内将采伐证办成,办不成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将7万元全额退回。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在收到7万元办事费后,将其中的6万元交给高某某,让高某某帮忙办理采伐证,因树龄未达到采伐年限,高某某未办成采伐证,高某某将此事告诉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并将6万元办事费退给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私自将7万元用于个人交房租及进货使用。辛某某多次向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催要7万元,寇某某一直推脱称7万元办事费用尚未从办事人手中要回,拒不退还给辛某某,2019年7月10日,辛某某向巴林左旗公安局报案称被寇某某诈骗。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主动将7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受害人辛某某,受害人辛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寇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合符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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