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205811988********,满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小区**期**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万荣,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11月16日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3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8时10分,民警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韵达快递黑石礁投送站门前将前来领取运单编号为3102477222341毒品包裹的于某某(另案)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9.91克。2019年6月8日16时许,民警在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火车站抓获向于某某购买毒品的寇某某。
本院认为,寇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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