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齐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总厂**分厂**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孙某某在富拉尔基区岗西鸟市购买一张粘网,11只活鸟,9个鸟笼,2个鼠笼。2019年10月25日孙某某以食用和自养为目的,将购买的粘网设置在富拉尔基区**总厂**分厂**车间**班房后侧的排水沟内,并且将买来的鸟装入鸟笼内放在粘网旁边作为诱饵,通过叫声引诱其他的鸟类在此栖落,以此来将其捕获。2019年10月26日,孙某某用微信告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帮助其把粘到的鸟从网上摘下来,寇某某帮助孙某某摘了3次,共计12只,同时又帮助孙某某将引诱的鸟笼挂到粘网附近和下班后将鸟笼收回。公安机关在寇某某值班班房内共计查获鸟类148只,其中死鸟132只,活鸟16只已被公安机关放生。经鉴定,查获的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括棕眉山岩鹨、白腰朱顶雀、黄雀、北朱雀、麻雀、黄喉鵐、田鵐、苇鵐。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值班房内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鸟笼、死鸟、粘网;
2.书证齐齐哈尔市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一份;
3.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孙某某、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帮助他人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某与寇某某系共同犯罪,寇某某在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月9月25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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