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村**厂。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仝某某(不起诉)受租赁其海兴县甘草庄养殖场厂房的福建人罗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为罗某某的生产厂区介绍了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高某某在罗以明租赁的的厂区当门卫,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本就在养殖场居住值白班,高某某值晚班,因仝某某怀疑罗某某等人不是干好事,仝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高某某对罗某某等人的生产、运输情况注意观察并报告,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高某某将罗某某等人的运输情况报告给了仝某某。案发后,在罗某某的生产厂区查获苯丙酮共计1184.4kg,在制毒工厂及仓库被查扣生产制毒物品原料盐酸1539.59kg、硫酸260.46kg、甲苯2084.08kg,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2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71-002-02,属于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寇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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