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寇某甲,曾用名寇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2********,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蓝田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陕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造价工程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第**村民小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路**花园**栋**单元**房。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寇某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东莞**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网”平台被关闭。被不起诉人寇某甲等投资人因在该平台出借的资金暂时无法取回,遂在“微信”“土豆”“电报”等软件上加入不同的群组交流维权信息。2019年6月1日上午,数百名“**网”投资人员在广州火车站广场附近非法聚集,以拉横幅、挥舞小旗、高喊口号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引发群众围观,致现场附近路段交通受阻。当日下午,参与非法聚集的“团贷网”投资人员被劝离疏散后,被不起诉人寇某甲又在其作为管理员之一的“合理合法自愿互助维权,不许煽动,不许中伤政府”群(简称“红旗”群)内转发“所有人启动1号计划,火速支援!!”“北京路步行街、天河城百货门口汇合”等相关信息,通知大家转移至北京路商业步行街伺机再次非法聚集,并于当晚主动联系该次行动的主要策划者之一李某某(另案处理),询问第二天的行动计划,然后向“红旗”群的成员传达了行动暂时取消的指令。当日公安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全局一级勤务响应,先后投入警力2300人,发动群防群治力量7000人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带离“**网”相关人员100多人。该非法聚集事件引发境外媒体报道及网友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寇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市**路**花园**栋**单元**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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