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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富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富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2********,山西省**,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平陆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富某某驾驶号牌晋MH8****小型客车,在紫金县敬梓圩镇横街上横街与下横街交接路口处,左转弯往上横街方向行驶十多米时,车辆左后侧与被害人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左后轮碾压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富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过程中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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