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9********,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现住址海城市**镇**园**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于2019年**月**日**时**分许,驾驶辽C****1号迷你牌小型轿车,沿海城市**区**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手车店门前路段时,由于忽视行车安全,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袁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9岁)驾驶的无牌证艾玛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某某甲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前科记录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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