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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富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富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种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被不起诉人富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富某某酒后驾驶苏EW****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华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塘桥高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富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 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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