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富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08分,被不起诉人富某某醉酒驾驶辽A****3号牌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满融附近时,被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29.3mg/100ml。
本院认为,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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