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小区**号楼**门。2020年6月23日因为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富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克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富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克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为:1、2020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富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帮忙开车,杜某某在明知富某某找其开车是去五大连池市取冰毒的情况下,仍驾驶富某某提供的黑E****E黑色朗逸轿车拉着富某某、张某甲到五大连池市取冰毒并将取回的冰毒运输回克山县。2、2020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富某某、钱某某饭后欲去北安市购买冰毒,因富某某喝酒、钱某某和张某乙没有驾驶证富某某找来杜某某开车去北安市购买冰毒,杜某某在明知富某某找其开车是去北安市购买冰毒的情况下,仍驾驶富某某提供的黑E****E黑色朗逸轿车拉着富某某、钱某某、张某乙去北安市购买冰毒并将钱某某、富某某所购买的冰毒运输回克山县。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富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为:1.2020年6月20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富某某给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打电话,让杜某某开着富某某的车拉着钱某某、富某某、张某乙到北安市,在去北安市的高速上杜某某知晓富某某、钱某某是去北安市买东西(毒品)玩。到北安市钱某某联系卖冰毒的人后,到北安市步行街东口垃圾箱取的一小份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富某某然后回到车上进行的试吸,试吸后富某某认为质量可以,之后钱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600元给卖冰毒的人,然后同地点取到3、4分甲基苯丙胺。然后富某某又转给钱某某微信500元钱买甲基苯丙胺约2分,相同的方式取得的甲基苯丙胺,杜某某驾车回到克山,与钱某某一同将1600元钱买的3、4分甲基苯丙胺送给了韩某某。富某某买的500元甲基苯丙胺由富某某在自家中吸食。2.2020年5月份一个晚上11点多,杜某某开车拉着钱某某、富某某去克山县北加油站附近等一个黑河地区牌照的出租车取的甲基苯丙胺,该毒品由杜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富某某几人凑1200元由钱某某联系北安的人买的,得到毒品后富某某、杜某某、钱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五人在张某丙家中吸食。3.2020年5月份一天晚上,杜某某、钱某某、富某某去克山县下高速口灯岗十字路口等出租车送的甲基苯丙胺毒品,该毒品是由富某某、张某丙二人凑1100元并钱某某与五大连池卖冰毒人联系所买,得到毒品后由钱某某、张某丙、富某某三人在张某丙家吸食。4.2020年5月份一天晚上,富某某、张某甲凑1000元钱由钱某某与五大连池卖冰毒人联系买的甲基苯丙胺毒品,杜某某开车载着富某某、钱某某到五大连池市一居民小区内取的毒品,回到克山在富某某家由张某甲、富某某2人吸食。2020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到克山县公安局第三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运输毒品主要事实。2020年9月7日克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克山县银达小区4号楼16门将犯罪嫌疑人富某某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购买毒品及运输毒品事实。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根据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中(一)关于罪名认定问题: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纪要的规定,本案的托购者韩某某和富某某、代购者钱某某因所购毒品未达到毒品数量较大要求而不构成运输毒品犯罪。富某某、杜某某、钱某某驾车2次去克山县城北加油站附近、克山县下高速口灯岗南路边去取的毒品行为,是为同城近距离取毒品且用于自吸,相关人员不构成任何毒品犯罪。综上,本院认为富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富某某不起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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