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402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富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高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其他经营烟草制品的许可证,开始生产、经营烟制品,并向谢某某购买白皮烟,将这些烟制品存放于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高山息园附近一处民房内。高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富某某、李某某两人帮助其装卸烟制品、加工烟叶等活动。2019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高某某存放的烟丝16480公斤、烟支2102.4公斤(折算烟支226.26万支)、卷烟纸5120公斤、滤嘴棒5680公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查获的烟丝、卷烟纸、滤嘴棒价值合计1774420.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富某某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富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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