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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富达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单位防城港市防城区**矿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79418***T,住所地:防城区**乡**村**组**,经营范围:建筑用花岗岩露天开采、销售;矿产品、建筑材料购销。

本案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防城港市防城区**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8日,张某乙成立被不起诉单位防城港市防城区**矿业有限公司(富*公司),经营**城区滩营乡那勇村那加组那加背岭上的**场,具体事务由张某某负责。2014年1月,张某某代表**公司与邓某某签订《****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以人民币300万元收购邓某某所在公司在富***场的全部股份,之后**场由**公司全面经营。2014年2月,张某某又代表富*公司与邓某乙签订《**场开采生产施工合同》,约定由邓某乙负责富***场的采石、石料生产等,富*公司支付报酬。至2019年初,**公司断断续续经营**场的石料生产、销售。期间,**公司在原**场开采范围基础上、在未获得林业部门的许可情况下,对采**场周边林地进行清表、修路、堆放废土,致使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3林班84.1、25.1、42.1、45.1、89.1、90.1、84.1、39.1、49.1、63.1小班林地被破坏。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5.6514公顷(84.77亩)。案发后,富*公司对上述破坏的林地复绿,现复绿面积5.0676公顷(76.014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防城港市防城区**矿业有限公司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案发后及时复绿被占用的林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防城港市防城区**矿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人民防城区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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