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寻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1252,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地*省*市*镇*片*片*组*号,现住*省*市*山*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口晚,因被不起诉人寻某朋友王某某过生日,在梅林镇贡江大道华润万橡府工地生活区食堂寻某与王某某等一起十五人吃饭,期间寻某等六人喝了白酒和啤酒,吃完饭后寻某便驾驶赣B***91小型汽车前往杨仙大道一洒吧继续喝酒,途径章贡路城关四小门口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后经酒精检测,寻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寻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寻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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