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寿某,曾用名寿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杭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现住杭州市上城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寿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寿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676KC奥迪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市上城区**小区出发,途经秋涛路。当日23时06分许,当被不起诉人寿某驾车沿秋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秋涛路176号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04.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寿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7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寿某与家人在**食府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后由未饮酒的妻子开车至朋友家喝茶聊天并回家,期间未饮酒,回家后因朋友有事又开车外出,途经秋涛路,在沿秋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秋涛路176号附近时,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血检结果为104.8mg/100ml。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交警部门对被不起诉人寿某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
3.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查办情况;被不起诉人寿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经过,其系被动到案;寿某全程配合交警执法等情况。
4.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寿某驾驶的机动车的登记情况以及寿某的驾驶资质等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档案、全国违法犯罪查询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不起诉人寿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6.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查获被不起诉人寿某危险驾驶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情况。
7.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函,证实:从被不起诉人寿某处收取的血样的流转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的情况。
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4.8mg/100ml。
9.执法录像光盘及说明,证实:交警现场执法情况、带被不起诉人到医院抽血的情况、以及将血液送检的全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寿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170 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寿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Ο二Ο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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