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寿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寿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2013年8月8日因赌博被萧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2点35分许,被不起诉人寿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K7****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方党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方党线和红友桥路交叉路口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寿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寿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年一月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