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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寿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776号

被不起诉人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2013年10月2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寿某某酒后驾驶浙DN7****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街道**新村**幢出发驶往**路方向。13时许,途经**街道**新村**幢地方时,与金某某驾驶的浙DW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寿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当日14时许被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寿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寿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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