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寿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寿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寿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寿某甲谎称**银座房产项目系其表哥负责,承诺可通过跑关系将该房产销售业务交由被害人田某某,以跑关系需要开支等虚假理由,骗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5610元。

被不起诉人寿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沈某某、寿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手机开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手机勘验光盘、录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刻录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工作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复印件、合作协议书、房产项目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寿伟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