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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郴州市**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封某某与朋友在郴州市苏仙区琐石桥糖糖家饭店吃饭,席间饮用了红酒。饭后21时左右,封某某驾驶LRH888号小型普通客车往市区行驶,途径郴江路宝马4S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8.65mg/100ml。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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