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70****,文盲,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底宅**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或2014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一家纺织厂门口,由其提供身份信息,以120元的价格从一办假证人员(身份不明,在逃)处办得一本二代居民身份证(姓名封某某、身份证号码3623231970****)。封某某使用该身份证外出打工。2020年5月18日中午,封某某持该身份证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塘派出所户籍室,欲换领新的身份证,被户籍室的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所持有的身份证系伪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封某某能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97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