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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21时58分许,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宣城市区东方大厦出发,当车行驶至中山西路棕榈泉水会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封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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