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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邵武市**路**号**幢**单元**室,住邵武市**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两轮摩托车,从邵武市**路**号出发,途经二级站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封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液样本,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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